华商头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改为以价值量刑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改为以价值量刑
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据悉,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司法解释对此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司法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据悉,“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答记者问

  “价值”不仅是市场价值还要综合评估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由于《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均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导致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适应复杂情况。基于此,《解释》在条文设计方面作了专门考虑,力图实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第一,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考虑到单纯依价值标准定罪量刑,仍可能存在偏执一端、不能适应具体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解释》一方面对决定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即价值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又不唯价值论,而是规定要兼顾其他情节。同时,实践中,涉野生动物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基于此,《解释》作了专门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灵活、妥当裁量,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敢于行使起诉和审判裁量权,妥当处理相关案件。例如,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即“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有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 据最高法网站

  新闻延伸

  仅仅获利一千多元

  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半

  2015年,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河南郑州的在校大学生小闫和朋友王某,在2014年放暑假期间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最后因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经司法机关认定,小闫和王某抓的这16只鸟可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据小闫在法庭供述,他与同学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的贠某1只燕隼,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2014年7月27日,他和同学又以同样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闫和同学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同学王某10年。

  随后,小闫提出了上诉。

  对于小闫他们是否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家在百度贴吧上看到小闫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小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小闫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他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交易。最终,新乡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最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数量,二是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

  小闫、王某二人共捕猎鹰隼两次,第一次的12只卖出了10只(一跑一死),其中1只卖了150元,7只卖了800元,还有2只卖了280元;第二次所捕的4只则被警方查获。

  从本案来看,法庭上并未对涉案的鹰隼价值进行讨论,而其中的非法获利更是微乎其微。

  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隼类”的所有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捕猎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两审法院均认定,闫、王二人共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

  大学生、抓鸟、判刑10年,这几个关键词,自然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人们对这样的判决,莫衷一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与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他表示,这种犯罪因为它不像杀人、放火、盗窃那样,在传统意义上招人恨,这种猎捕珍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从道德上来讲,动物毕竟是动物,因而也不会有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公众)谴责性。

  阮齐林表示,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所以,社会公众才更应当确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严格依法裁判的。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间判刑期。他表示,从法院适用法律来说,应该说是严格照章办事。第一,法律规定了有这么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猎捕、非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就该适用哪一档判,这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人觉得过重的话,这跟法官没有关系,那只能说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从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角度讲,法院的判决固然无可挑剔,但他更担心的是,类似判决能否取得相应的社会效果。他表示,我们国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实际上更多的是罪刑法定。但是也应该考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以及整个刑法对社会的促进和警示作用。对于这种初犯,而且社会危害性显著比较轻微的,更应当突出刑法的教育功能,一方面,对涉案大学生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对这个案件向社会进行宣扬,而不是忽视刑法的教育功能,只突出、僵硬地适用刑法的刑罚功能。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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