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提请审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于1991年颁布实施,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三次修订(正),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国土绿化、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保障我省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与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同共进,修订该条例。
此次条例的修订紧紧围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这一核心目标,根据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修改。原条例共7章57条,现修订草案共7章39条,重点对森林资源权属登记、森林分类经营、造林绿化、采伐利用等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对象、划定权限、划定条件等,赋予商品林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规定在保障生态前提下,商品林允许采取集约化经菅措施,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森林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确权登记制度,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二是细化不同所有制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主体,规定国有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等的管护责任。三是实行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保护管理,明确公益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对特殊区域天然林除特定情况外禁止采伐。四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强化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和消防队伍、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野外用火行为。
修订草案还对林木采伐制度进行完善,明确采伐限额管理,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明确采伐许可证核发主体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同时切断非法采伐利益链条,规定了禁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从市场端遏制非法采伐行为,并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