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头条|孩子打篮球时滑倒骨折谁担责?解读《民法典》“自甘冒险”避免“谁受伤谁有理”
孩子打篮球时滑倒骨折谁担责?解读《民法典》“自甘冒险”避免“谁受伤谁有理”
华商报

  在街头篮球场玩耍时,6岁孩子躲避抢球时不慎滑倒,导致骨折。伤者将另一名孩子家属等多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结果如何?

  孩子打篮球受伤索赔 两审均被驳回

  2020年7月30日晚,一些大人、孩子陆续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一处开放式的街头篮球场,带着篮球在场内拍球、抢球、投篮。6岁的小王和7岁的小林(均为化名)也在这儿遇到了。两个孩子打篮球的过程中有过互动,在玩耍过程中,小林做出了一个扑球的动作,小王转身躲避时不慎滑倒(两个孩子均表示地上有积水),无法站起。

  事发后,小王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骨折,为此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因此,原告小王将林某(小林的监护人)、篮球场所在小区物业、篮球场经营公司等四被告起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做出向小王抢球的动作并无明显过失,也不存在侵害小王的行为,小王在转身躲闪过程中不慎滑倒属意外。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事发场地是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露天篮球场,小王自行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滑倒骨折,被告物业公司、篮球场经营公司、篮球俱乐部均无过错,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雁塔法院获悉,二审审理后,西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甘冒险”规定避免“谁受伤谁有理”

  办案法官说,自甘冒险原则有助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在本案中,准确适用自甘冒险法律规则,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处理方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群众有遵循、有保障,对于类似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篮球运动作为一项群体性运动,除了本身存在较强的身体对抗性外,也可能存在其他风险或者意外。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并造成他人损害。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并非要求绝对避免危险发生。被告物业公司、篮球场经营公司、篮球俱乐部三方对其受伤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自甘冒险”为文体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法律规则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说,“自甘冒险”规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主要针对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李耀华说,参加篮球运动一定会存在冲撞,参加足球运动必然有铲球,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造成倒地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骨折的风险,是否必然出现这样的后果是不一定的,运动的剧烈程度、冲撞的角度、铲球的力度、参加者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等因素的不同,会产生很大的变数。从本质上说,参加文体活动都有可能存在风险、造成损害,因此,《民法典》增加了“自甘冒险”规则,且仅规定在文体活动之中,既要考虑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又要为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规则。

  关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上,李耀华说,法律规定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些文体活动需要组织者明确告知参加者各种风险,有些是按照经验不需要组织者告知参加者风险的。例如参加马拉松比赛,正常跑步过程中的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是不需要组织者特别告知的,而活动中的特定路线、极端天气及医疗保障,则属于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活动的场所是开放式的街头篮球场,在不存在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小区物业等主体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自甘冒险”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大家一般对‘自甘冒险’的理解是有误区的。”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锋多年研究体育法,他说,“自甘冒险”条款产生在全民大健康的背景下,旨在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及全民健康发展,消除学校、其他机构及普通群众对文体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的担忧。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文体活动都是适用自甘冒险条款,是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中所固有的风险,是伴随着体育活动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些风险是显而易见且可预见的,很难与体育活动进行分割。体育项目不同,风险也就不同,比如在本案的篮球活动,发生肢体碰撞或者身体的闪躲都是篮球项目固有的风险;

  其次,《民法典》中所调整的“文体活动”并非是“小体育活动”,而是“大体育”范畴,包括职业体育及群众体育,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文体活动,但是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及发育程度与成年人相差较大,在具体的文体活动风险判断时应具体进行分析甄别,不能进行一刀切的处理。体育是世界最为通用的语言,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未成年人自甘冒险排除在外;

  第三,“自甘冒险”并不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这就意味着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存在的,且此义务是法定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其能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绝对充分的保障,安全保障义务的作用在于合理分配风险,不在于杜绝风险。

  “风险是文体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不可能杜绝体育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作为普通群众需要明确认识到’自甘冒险‘条款的真正的含义,做到科学健身、快乐健身,从而促进群众体育的大发展。”张立锋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华商报记者 刘立春 宁军


相关新闻
华商网
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二审开庭 作案手段等案件细节披露
华商网政在输入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公安经开分局积极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
评论
打开华商头条,查看更多评论